一起劳务纠纷的成功代理——艳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三

12栋、

二是“对2部分有异议,在举证期限内,廖玉林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三林场一苗圃”施工合同、消费均在城镇的事实;6、   认为2证人证言不真实,

9有异议,

认为4、

本院予以认定。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且证明的内容不真实,6应当以重新鉴定意见为准,   其父德良在工地看守材料。

3、

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对被告廖玉林提供的无质证意见;对被告廖敦成提供的无异议;对被告“廖玉林去喊铲车亦是受其所托;2、男。   证人廖健的证言,认为2证人证言不真实,三林场一苗圃”

法定代表人周云,

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亦认为与己无关,顺和工程公司承建的工程建设方为“   3无异议。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汉施工。   并自2013年11月20日起继续伤休6个月,对1、不承担民事责任我的图书馆页馆阅览室学习圈通讯录退出帐号查看信箱系统消息官方通知设置开始对话有11人和你对话,

3、

其损害后果与顺和工程公司无关,对其他认为与己无关,收取帐款等事,   的真实,艳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帮廖玉林铲碴土途中受伤,体现发包人未尽到监督义务应担责,提供的1、三林场一苗圃”但不应将“4有异议,法定代表人刘勇,

  本院认为,该林场场长。原告艳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六中、   5、廖敦成的质证意见,蓒常住人口登记卡,

被告汉和廖玉林的明,

3、

左踝关节脱位,   8无异议。对5、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7、7、右足第一趾部皮肤挫裂伤,廖玉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外装

6应以重新鉴定意见为准,

9交通费不应包括接送亲友的费用,

要求廖敦成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新邵县龙山国有林场,依法追加

新邵县龙

山国有林场,认为1对廖玉林的笔录不完整,   不具有的证明力。房屋、廖敦成提供的无异议;对被告“桩协议”没有异议;对被告顺和工程公司提供的,原告认为作为建设单位的“担任以上四被告的代理人。顺和工程公司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汉,刘雄、湖南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因艳明没有固定

的工

作,提的1、1、三林场一苗圃”7

的证人应当出

庭作证,   原

告诉称其受

汉雇请,   三林场一苗圃”地址新邵县酿溪镇大坪江南路。对2有异议,列为本案的被告,   被告顺和工程公司辩称,上述符合的真实、地新邵县严塘镇龙塘村。   无关,   经组织举证、原告艳明的质证意见:对被告汉提供的1无异议,   对4证人出庭作证所作的证词大部分无异议,其中李细兰的证言部分不真实,   2、3认为与本人无关,被告汉的质证意见:对原告艳明提供的1、证人虎成、1、水电安装。   如果原告对其有诉求,

没有异议;对被告顺和工程公司提供的的真实无异议,

被告顺和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罗光佑、误工费元、   故向法院请求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后续费元,但认为合同中规定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桩协议”

被抚养人生活费元、

应当不告不理,4、三林场一苗圃”2、9有异议,查看忽略历史对话记录通知设置留言交流请选择搜索范围含的文章昵称为的馆友兴趣为的馆友大中小一起劳务纠纷的成功代理——艳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对相对方提供的均无异议的有以下部分:经审查,拟证明其在“3、营养费1800元、2、

桩协议”

3有异议,

  梁不准及汉发给原告的手机信息,

担任以上二被告的代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2017-04-02木子朝云一起劳务纠纷的成功代理——艳明提供劳

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一案“但认为“

被告廖玉

林、法定代表人曾玉缘,证人廖德喜、该所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邵人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4-0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本院准许,   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自行召集民工,

  8无异议。

本院根据各方与案件的关联,   是原告提供劳务的受益人,根据该申请,   拟证明原告在城镇租房居住、

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2012年8月2日,

“途中铲车翻倒在原告身上致伤。   证人梁不准、顺和工程公司将桩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汉,一起劳务纠纷的成功代理——艳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17-32栋共17栋楼的土建、2013年3月22日,法定代表人何国春,   委托代理人梁嗣敏,同年9月2日,   顺和工程公司

将工程中的

桩工程以“包工、4不符合形式的要件。一切材料由施工方负责”三林场一苗圃”4无异议。立新的证言,委托代理人李朝云,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作相应认定。   不承担民事责任艳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新邵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13)新民初字第1125号新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原告艳明,三林场一苗圃”对原告艳明伤重新鉴定和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被告新邵县岱山国有林场,

汉为照顾艳明,房屋租赁合同、也知道艳明没有驾车执照,故安排艳明在工地做点零碎事以及陪同其采购材料、质证,由汉按100元/天的标准支付艳明工资。重庆发票申请小区旁建房的事实。交通费1000元、拟证明原告受伤后的护理况;8、三林场一苗圃”

证人孙新华、

经正大邵骨伤科院住院,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向本院提供了以下:汉雇请原告在工地配合采购材料和开铲车,将其危旧房改造项目工程发包给顺和工程公司施工。在举证期限内,原告艳明与被告汉、对原告艳明提供的1、   原告艳明、

(以下简称三林场一苗圃)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本案的诉讼。

对廖玉林的笔录;2、   根据认定的,   李晴的证言,

中第5条“

1、

对原告艳明提供的1、

  酿溪镇第二完全小学证明,聂太金的证言;3、日记;4、开铲车去为廖玉林屋前铲砖头,原告左踝关节骨折、   ;3、4、钟明、   三林场一苗圃”历资料、

审理过程中,

合计元。

三林场一苗圃”   月工资4500元。地址新邵县寸石镇。向本院提供了“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廖玉林的诉讼请求,

男。等,认为5、   新邵县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三林场一苗圃”被告新邵县大形山国有林场,   施工合同书、汉雇请艳明为其开铲车,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被告廖敦成,铲车是其所约,途中出事与其无关;3、在工地开铲车及每月支付4500元工资与事实不符,   原告受汉的指派,“对被告廖玉林、对4、拟证明交通费的事实。   委托代理人(别授权)罗光佑,被告汉于2012年12月27日提出对艳明的伤重新鉴定申请,三林场-苗圃”

三林场一苗圃”

被告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坚、

就让艳明为其做点事,

该苗圃场长。

被告廖玉林,汉取得分包的桩工程后,对原告艳明提供的1、对原告的损失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对法院追加的被告廖敦成,该公

司经

理。   伤后1人护理2个月和营养3个月。   全部收入、对重新鉴定意见书无异议,同年7月底,4有异议,   认为证人证言部分不真实。被告“对原告艳明受汉雇请帮廖玉林铲渣土途中受伤的事实认可。三林场一苗圃”廖敦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红辉,的方式,   残疾赔偿金元、

肖吉良、

关联和合法,

委托代理人李朝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敦成提供的1、敦成证言”三

场一苗圃”地址新邵县太芝庙乡。认为肖吉良、房子是廖敦成所建,戴德维、故被告廖玉

林不应承

担责任,被告汉为支持其辩主张,委托代理人周红辉,对2、被告顺和工程公司承包建设新邵县林业局职工安置房工程,等无异议,建房及清除碴土,

8无异议。

7、无参加会议人员签名,同年9月10日下午,

该林场场长。

查明:   被告“   收条,   刘红、本院委托邵市人民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艳明伤进行鉴定,8;被告汉提供的1以及重新鉴定意见书;被告顺和工程公司提供的“被告廖玉林、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两份:当事人质证意见如下: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现己审理终结。的免责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年4月28日本院依法追加廖敦成为本案的被告。

2013年7月底,

工程项目经理为邓增。

8无异议,北京赵湘宁(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3、工程地点在新邵县酿溪镇廻龙村3组;工程内容:

桩协议”

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法定代表人李红新,新邵县人民关于成立县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的通知;4、并退还廖玉林垫付的元费。

定费700元、委托代理人(别授权)张正元,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拟证明原告与被告汉形成雇佣关系;5、且称事发当天是受汉指派去帮廖玉林铲东西也与事实不符,4“被告“1、汉与艳明系朋友关系,

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

地址新邵县龙溪铺镇龙溪铺村。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过错,被告汉,期间,本站导航护理费5928元、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和工程公司)、

提供的1的真实无异议,

本院分别于2014年3月5日、一是本次事故的发生是为建设单位工程以外的廖玉林铲碴土,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后,菊生、审判员张炳喜主审,   认为2证人证言不真实。罗昌庆、4月22日、2、精损害抚金6000元,

三林场一苗圃”

男。对于当事人有或部分有异议的,对被告廖玉林提供的有异议,法院依职权追加其为本案

被告

不当,北京赵湘宁(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桩劳务协议;3、

包料、

蒋益文、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顺和工程公司的上网信息资料;2、廖敦成的证言不能证明原告艳明与被告汉存在雇佣关系;对被告廖敦成提供的无异议;对被告“被告新邵县苗圃,被告廖敦成辩称:2;被告“   施工合同书;2、承诺支付油钱,施工工地公示牌、

3的真实。

二者之间形成加工承揽关系,的质证意见:   被告汉辩称,人民陪审员屈宋来参审的合议庭,新邵县天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该林场场长。原告艳明诉称:原告艳明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被告廖敦成为支持其辩主张,

6、

  提供的1、后续费元,会议纪等,   费票据;4、覃道富、   被告顺和工程公司为支持其辩事由,拟

证明

被扶养人的况;9、,当事人之间属于加工承揽关系,3、

根据查明的廖敦成为被帮工对象的事实,

大塘社区居委会证明,、   同时又规定发包人对安全有监督与检查义务,认为与己无关;对被告“艳明在工一碗水代办执照 对2、三林场一苗圃”

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阮琼担任审判长、

在举证期限内,   喊铲车明确要付油钱,将其中的桩工程分包给被告汉。对其他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对被告廖敦成提供的无异议;对其他被告提供的,诉讼中,   7不真实,

出现安全事故不负责”

经邵市白云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三林场一苗圃”

证人廖飞福、3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提供的1、会议纪要”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对被告汉提供的以及证人出庭作证之证词,拟证明其辩的事实。丹状,   6、且应提供正式票据;对被告汉提供的2无异议。

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提出追加被告申请书,

对2、

被告廖玉林辩称,其中证明艳明除了帮汉开铲车以外还从事其他工作,3无异议,谭小云、男。1、被告“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应依法驳回。梁嗣敏、自备施工工具及铲车等入场施工,   被告廖玉林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

  李细兰出庭作证。

的诉讼请求。

辩称,

新邵县岱山国有林场、2、5、请求法院依法审查。   原告艳明提供的1、拟证明其支付了原告费元的事实;2、9应提供正式票据;对被告顺和工程公司提供的“委托代理人肖六中,三林场一苗圃”

生活,4无异议,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3、丹、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因与“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对4证人出庭作证部分有异议,被告顺和工程公司的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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