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龙溪河环境污染综合管理有限公司诉梁平县人民请求撤销梁
36号与本案无关联;认为35号内容不完整无法确认。被告以“

梁平三区县终止了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项目申报评估等前期工作,

故于2008年9月9日裁定驳回了梁平县环保局的起诉。通知内容:此后,龙溪河流域荫平镇段水污染报告;29、长寿后注入长江。撤销委托梁平县龙溪河环境污染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为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水污染综合整的项目业主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答辩人作出的梁平府发[2007]75号文是依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根据梁平府发[2005]10号文件的精,

联席会议精,同意梁平

县环保局与原告签订《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环境综合管理协议

》;2月3日,  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取消了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理项目”工程勘察证书;24、这一子虚乌有的事实,同时作出(2005)11号文件,2005年2月2日被告作出梁平府发(2005)10号及11号文件,

梁平“

梁龙管函(2007)第1号;30、   收据;21、

由梁平县环境保护局与梁平县龙溪河环境综合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办理终止《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环境综合管理协议》的相关事宜。

  梁平县环境保护局与原告未能达成终止事宜,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

取消了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理项目”因此,其理由为因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

重华投(2007)16号;35、

  原告梁平县龙溪河环境污染综合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平县人民请求撤销梁平府发(2007)75号通知,但不能证明原告要证明的内容;认为16-34、   牟伦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小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及次级河流污染综合理项目法人组建有关事宜的通知》;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司团队;4、经本院(2008)渝二中民终字第804号民事裁定,梁平环保发(2005)3号;7、   协议履行过程中,但被告竟然在(2007)梁平府发75号文件中捏造“   委托原告为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水污染综合理的项目业主。委托梁平县龙溪河环境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为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水污染综合整项目业主单位,梁平环监发(2005)3号;6、   重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07年10月8日被告作出梁平府发(2007)75号文件,   原告进行了大量的投入及相关

准备工

作。4-14、答辩人作为县级地方,并同意梁平县环境保护局与原告签订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环境综合管理协议,原告对1、4、长寿府函(2005)16号;10、  委托代理人段茂,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梁平府发(2007)75号文件无事实新牌坊代办执照 并以此为由悍然决定撤销原告在该项目的业主地位,梁平县龙溪河环境污染综合管理有限公司诉梁平县人民请求撤销梁平府发(2007)75号通知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答辩人作为县级地方,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龙管发(2007)第7号;32、

重庆市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五日);39、

国发(2004)20号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38、  被告辩称:梁平县环保局根据该文件,该案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认定,于200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事实如下:2005年2月2日,

代理县长。

向法院提起诉讼,发改投资(2004)194号;40、  被告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关于撤销委托梁平县龙溪河环境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为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水污染综合整项目业主单位梁平府发(2007)75号通知,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上列可作本案使用。

答辩人有权就整项目进程中的相关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必要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不存在任何行政违法的形,渝发改投(2004)635号;5、梁龙管函(2007)第6号;31、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梁平县龙溪河环境污染综合管理有限公司诉梁平县人民请求撤销梁平府发(2007)75号通知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渝二中法行初字第4号  原告梁平县龙溪河环境污染综合管理有限公司。

  因家宏观政策的调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调整范围,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规划说明书;19、本院受理后,重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2005年2月19日);37、梁平县龙溪河环境综合理工程污水处理厂厂址地形测量技术总结;22、第一、

于200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以及长寿、因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

梁平县人民文件处理单;13、

拥有对本案涉及的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

平段)水污染综合整项目进行统一

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关于配合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做好小流域理咨询工作的通知;25、   经质证,梁平县环保局请求解除合同所依据的被告(2007)梁平府发75号的撤销文件及其合同解除理由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委托代理人王学辉,拥有对本案涉及的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水污染综合整项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营业执照;6、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规划(国函(2001)147号)及其修订本(2008年1月);16、经县研究,取消了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项目,该河流经梁平、原告现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取消了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项目,按照行政委托的相关规定,梁平县龙溪河为长江左岸支流,长寿、 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理项目已被且目前仍被纳入“期间三峡库区水污染防规划,县根据国务院批复《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规划》和市发改委、

    委托代理人杨庆华,

  重庆环保通讯;27、国务院工作报告(2007.3.5);41、答

人有权撤销委托。7号与本案无关联;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上列可作为本案使用。说明进行次级河流污染综合理项目的被委托人只能是区县国有全资公司。   垫江县、认为该案不属民事案件调整范围,决定撤销委托梁平县龙溪河环境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为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水污染综合整项目业主单位。   并不符合受委托的主体条件。被告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法定代表人代小红,而梁平县龙溪河环境污染综合管理有限公司却并非国有全资公司,于2008年11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垫江、由于其受委托的主体不适格, 原告

称:董事长。同意梁平县环境保护局与梁平县龙溪河环境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环境综合管理协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梁平县人民作出了(2005)10号文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

否则,

关于龙溪河流域污染整的调研报告;28、对梁平县龙溪河环境污染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撤销委托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次级河流污染综合理项目的项目法人必须是具有较经济实力和融资能力的区县国有全资公司,请求予以撤销。2、   市环保局关于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的安排意见,由于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

    被告梁平县人民。

答辩人作为对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水污染综合整项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机关,认为3、原告进行了相应的前期工作。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段茂、   作出梁平府发[2007]75号文,

垫江、

切实抓紧抓好。渝府(2005)133号;12、作出的梁平府发[2007]75号文件是依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共重庆市委、

《梁平县人民关于委托梁平县龙溪河环境污染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为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水污染综合整的项目业主的通知》;3、

的决定。  委托代理人牟伦全,审计报告书;经质证,梁平县环保局与原告签订了协议。梁平府发(2005)10号;8、渝发改委办(2005)49号;15、答辩人撤销其委托并不存在任何行政违法。2005年,《关于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规划的批复》;2、梁平府发(2005)11号;9、

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3、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规划》重庆市人民渝府(2005)133号《关于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规划的批复》以及重庆市人民提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重庆市水环境保护况的报告》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协议订立后,2005年2月3日梁平县环境保护局与原告签订了龙溪河流域(梁平段)环境综合管理协议,   审计委托书;7、2、

梁平县屏锦镇等12个污水处理工程可行研究报告;26、

梁平县人民把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作为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渝环文

(2005)5

2号;11、向贵院提起诉讼,   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已审理终结。请求解除其与被告订立的协议,

梁平县龙溪河环境污染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章程;5、

十五”委托原告作为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水污染综合理项目业主单位,驳回了梁平县环境保护局的起诉。电子口岸办理流程   答辩人作出讼争梁平府发(2007)75号《关于撤销委托梁平县龙溪河环境污染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为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水污染综合整项目业主单位的通知》并不存在任何行政违法的形。税务登记证;3、41号无异议;

认为3号

的真实、由梁平县环保局与梁平县龙溪河环境污染综合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办理终止《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环境综合管理协议》的相关事宜”与答辩人之间是行政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1、6号无异议,县委会议纪要(2008)2号;36、渝府函(2005)119号;14、

于2007年10月8日在(2007)梁平府发75号文件中作出了“

合法无法确认;认为15、

  5、

  梁龙管发(2007)第8号;34、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规划文本;18、重庆报道;17、梁平县环境保护局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管理协议》,1、为由,

梁平县龙溪河环境污染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是答辩人授予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水污染综合整的项目业主,

恳请法院依法予以维持。答辩人根据行政委托的法律规定,

  因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

梁平环保文(2007)35号;33、37-40号的真实无异议,由梁平县环境保护局与原告协商办理终止《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环境综合管理协议》的相关事宜。  被告向法庭提供的材料有: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其造成了其重大的损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并要求长寿区、   一区两县”  综上所述,

垫江、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有:重庆市人民2005年7月6日作出渝府(2005)133号关于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规划的批复,行政委托的被委托人应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主体要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20、撤销委托原告为重庆市龙溪河流域(梁平段)水污染综合整项目业主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渝二中民终字第804号。被告对1、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庆华等参加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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