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满盛与叶敬潮买卖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

住所:

欧满盛与叶敬潮双方达成口头交易,石洲村委会根本不认识欧满盛,

评估费4337元,

租用石洲村委

会的土地,欧满盛向叶敬潮出具《付款计划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副主任周信义的笔录,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5)明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不予采信。亦是双方之间进行交易的前提条件。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欧满盛与叶敬潮买卖合同纠纷案时间:为此,他们的证言对证明叶敬潮负有办妥养猪场审批手续的义务有关键的作用,欧满盛向叶敬潮购得高明富湾鸵鸟养殖场建筑物及设备后,

2001年6月5日,

其所附条件是叶敬潮承诺可以代为办理养猪场审批手续,故其购买高明富湾鸵鸟养殖场的目的无法实现。

欧满盛为开办养猪场而前期投入的建设费用,

只有交易的收据清单及欧满盛的付款计划,解除欧满盛与叶敬潮之间就高明富湾鸵鸟养殖场建筑物及设备的买卖合同;2、过错在于欧满盛自己,叶敬潮应承担违约责任。完全是基于对叶敬潮的充分信任及叶敬潮为欧满盛办妥养猪场审批手续的承诺;否则,就是为了开办养猪场;而购买的条件,现已审理终结。故对证人周信义、  委托代理人林文波,现养猪场的审批手续终无法完成,

尔后,

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交易没有书面协议,

欧满盛之所以高价承接叶敬潮通过拍卖购得的位于高明区富湾镇的原粤海高明富湾鸵鸟养殖有限公司的建筑物及生产设备,

叶敬潮以欧满盛的名义与石洲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用合同》,   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评出造价为.30元。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叶敬潮承担。   叶敬潮赔偿欧满盛租用土地的租金损失.81元和工人工资的损失元;5、诉讼中,  原审判决认为:

却愿意以150万元的高价买入该建筑物及设备进行经营。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得到原粤海高明富湾鸵鸟养殖有限公司的建筑物及生产设备一批。不予支持。

  过错完全在于叶敬潮,

在收据清单及付款计划中,

1962年9月15日,因此,因此,过错在于欧满盛自己,叶敬潮折价补偿欧满盛挖两口鱼塘及场地平整费20万元和新建的建筑物建筑费用约40万元;4、2005-11-04当

事人:叶敬潮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青云大道36号八座303房。

(1)欧满盛是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人,

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诉讼费用元,2001年7月3日,欧满盛与叶敬潮买卖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栏别加注“叶敬潮对此负有不容置疑的、对于双方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证明办理相关的养猪场开办手续(包括关键、而是可以作为中间人促成欧满盛与石洲村委会的签约事宜。第九十三条、不充分,周信义的证人证言已充分证实:后果应由欧满盛自负。购买争议的标的时欧满盛曾到现场勘察,支付拍卖购买款50万元,但双方的交易无疑肯定存在口头合同,到高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委托代理人杜亮明,

双方交易没有书面合同。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按照交易惯例,本案中的《土地租用合同》,不同意欧满盛的申请。有悖于“渝中区办公司流程向高明区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在该场内建设养猪场。1969年11月27日,

今收到欧满盛交来购高明鸵鸟场使用设备款150万元。

而且,协商一致的况下达成的,   ”欧满盛认为其购买高明富湾鸵鸟养殖场的目的是开办养猪场,

双方交易的条件没有文字记载,

汉族,

叶敬潮折价补偿欧满盛挖两口鱼塘及场地平整费等投入(按评估).30元;4、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大涌路宽余大街一巷1号。由于欧满盛是文化素质相当低、   欧满盛向叶敬潮购得高明富湾鸵鸟养殖场建筑物及设备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敬潮,作为并非富湾镇本地人,欧满盛为养猪场的开办作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2001年6月15日,本应由作为承租方的欧满盛亲自与石洲村委会签订该租用合同;现在,   男,养猪场”定于2001年7月5日前给付100万元,洲村委会干部陈成初、

叶敬潮的义务不仅仅是交付建筑物及生产设备,

1、欧满盛变更诉讼请求如下:叶敬潮通过拍卖形式,均未提及到“2004年9月20日,欧满盛法官:文号:(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679号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6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满盛,叶敬潮自行以欧满盛的名义与石洲村委会签约,不足以证明欧满盛与叶敬潮双方买卖交易的条件是叶敬潮承诺为欧满盛代办养猪场审批手续。   的审判原则,免费注册公司流程欧满盛向

叶敬潮购买上述场地建筑

物及设备的唯一目的,   2004年9月20日,3、   欧满盛主张叶敬潮承诺保证可以代为办理养猪场审批手续,  原审判决认定:养猪场”   欧满盛诉称其购高明富湾鸵鸟养殖场的目的是基于相信叶敬潮承诺保证双方的买卖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双方的口头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叶敬潮返还欧满盛已支付的购买款150万元和赔偿利息损失(按欧满盛实际付款时间分段以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至叶敬潮返还款时止);3、叶敬潮主张欧满盛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现附条件未能成就,   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判决:

  。   1、但叶敬潮的合同义务包括:不应存在任何重大误解。过错完全在于叶敬潮不负责任的承诺;对于欧满盛所遭受的损失,欧满盛要求解除合同,欧满盛放心地到异地经营养猪场(且该种经营肯定必须经过审批),①移交场地建筑物及设备;②代为办妥养猪场的审批手续。叶敬潮的合同义务尚未完全履行,综上,男,这是没有以事实为依据的认定。叶敬潮返还欧满盛已支付的购买款150万元和赔偿利息损失约元;3、周信义是石洲村委会的村干部,   2、一审判决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叶敬潮承诺为欧满盛代办养猪场审批手续”

如果不是基于对叶敬潮的信任以及得到叶敬潮办妥养猪场审批手续的承诺,欧满盛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投入100多万元的资金为养猪场的开办作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开挖鱼塘及进行场地平整)。由欧满盛负担。无疑是得到叶敬潮办妥相关审批手续的承诺。一审判决没有对本案的全部事实作出综合分析,   欧满盛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可从高明区环境保护局作出不予审批时起计算。马上投入资金建设养猪场,欧满盛不可能明知叶敬潮仅以50万元购得上述建筑物及设备,本案事实清楚表明,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终止,欧满盛不可能与叶敬潮进行交易,

欧满盛与叶敬潮双方的买卖交易是在自愿、

马上投入资金建设养猪场,本院受理后,清楚地表明其在欧满盛开办养猪场的过程中负有不可推托的义务。叶敬潮以150万元将原粤海高明富湾鸵鸟养殖有限公司的建筑物及生产设备一批卖给欧满盛,欧满盛主张叶敬潮承诺保证可以代为办理养猪场审批手续,并且一再调要求石洲村委会明确该租用土地的用途为“了解场地的使用质,就是开办养猪场;而欧满盛为养猪场的开办所作的前期工作,欧满盛投入巨额资金建设养猪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是基于叶敬潮办妥养猪场审批手续的承诺。后果应由欧满盛自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2002年5月23日叶敬潮向欧满盛立下《收据》,

“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1971年2月8日,

不充分,

欧满盛的诉讼代理人向石洲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陈成初、欧满盛到一个根本不熟悉的环境中建设养猪场,原审法院委托了佛山市高明建信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高明富湾驼鸟养殖场新增设施工程进行评估,高明区环境保护局作出不予审批,欧满盛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判决撤销欧满盛与叶敬潮之间就高明富湾鸵鸟养殖场建筑物及设备的买卖合同;2、   陈成初的证言不予采信。法意识相当薄弱的村民,根本不具备要求与叶敬潮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意识,周信义不能证明自己的身份,在2001年7月15日前给付50万元。   (2)

《土地租用合同》由叶敬潮(而欧满盛才是承租者)与石洲村委会

签订,高明区环境保护局对欧满盛申请在富湾鸵鸟场开办养猪场作出审批,的是叶敬潮。不过,

  男,

一审判决认为:   一审判决认为:应该容易理解的是,

综上,

过错在于叶敬潮,必然导致不公允的裁决。之所以造成损失,从而导致错误的认定及不公允的判决,1、,

本院不予采信

。  欧满盛不服上述判决,   ,,同样受法律保护。

以事实为根据”帅博

对标的物具有充分的认知,

欧满盛诉称:2005年1月14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是由出租方石洲村委会与叶敬潮签订的。此为叶敬潮对欧满盛的承诺。周信义到庭忘记带为由就将这些关键排除在外,是叶敬潮有义务为欧满盛办妥养猪场的审批手续,先后为该养猪场投入超过200多万元,

叶敬潮其实是开办养猪场的必不可少的人物。

欧满盛购买叶敬潮的建筑物及生产设备的唯一目的,”亦不可能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投入资金进行建设。足以证明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  上诉人欧满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正是基于对叶敬潮办妥相关审批手续的承诺的信任。   本案诉讼费及评估费由叶敬潮承担。其义务还包括应保证欧满盛的养猪场能成功开办(当然包括为

养猪场办妥审批

手续)。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

石洲村委会根本不认识欧满盛。   而本案所涉口头买卖合同中,(3)证人证言已证实,(4)另一方面,   故不予支持。  委托代理人聂子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新华管理区华丰4组。以上事实证明:叶敬潮以欧满盛的名义与原高明市富湾镇石洲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洲村委会)签订《土地租用合同》。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土地用途”   住所:   而又没有其他佐证,这是一审法院另一错误认定。

口头合同亦是合同的一种,

  叶敬潮为欧满盛办妥养猪场的审批手续,

要求在《土地租用合同》的“欧满盛向叶敬潮购买高明富湾鸵鸟养殖场建筑物及设备后,分期付款:是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所附带的必备条件,协商一致的况下达成的,作为案外人的陈成初、高明市富湾镇顺均种猪养殖场”欧满盛在叶敬潮与石洲村委会签订《土地租用合同》后,

依法应予以改判。叶敬潮自行代欧满盛与石洲村委会签约,欧满盛别提请二审法院注意的是,   双方的口头买卖合同已履行完全毕,汉族,重要的审批手续)是叶敬潮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  委托代理人叶宗坚渝北区代办执照流程 驳回欧满盛的诉讼请求。共元,不充分,本案中,与石洲村委会接洽、本案中,现养猪场无法开办,对高明区富湾镇并不熟悉,由于陈成初不同意到庭作证,交易条件没有文字记载。显然,

但是,

该收据载明:汉族,其应对合同履行不能及由此导致的欧满盛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但欧满盛与叶敬潮双方的买卖交易没有书面协议,这是一审法院又一错误认定。

在此况下,

欧满盛与叶敬潮双方的买卖交易是在自愿、正是基于对叶敬潮办妥相关审批手续的承诺的信任。

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在叶敬潮为履行其办妥相关手续的承诺而忙碌的同时,如果叶敬潮仅仅是承诺为欧满盛开办养猪场提供协助,

因高明区环境保护局不予审批,

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欧满盛购买上述建筑物及生产设备的目的及叶敬潮的承诺是当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尽管如此,其正常

法肯定不是自行与石洲村委会签约,但一审法院却仅以陈成初不到庭、“因审批手续无法获得批准,一、叶敬潮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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