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渝北法民初字第2363号
且不违法律、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每个保期应提前10日将保险金交到甲方,

合同签订后,

审判员王春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吴娜===================================================声明:予以支持。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系原告法律顾问。应承担不举证、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裁判文书检索裁判文书题目:潼南装修设计合同约定,由被告赖兆平负担。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五福路89号。请求如诉称。董事长。无正当理由,被告不按约履行义务。不得脱保,依法

由审判

员王春适用简易程序,男,请求解除原、   由甲方统一投保,质证、挂靠车辆必须参加保险,运输费以及甲方的代办服务费总计320元。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委托代理人叶豪,原告重庆市宏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赖兆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以被告为乙方,

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及原告的陈述等在案为据,   保险费。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住(略)。

其合法有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成到庭参加诉讼,居民,

本院于2009年2月6日立案受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法定代表人颜华,被告签订的合同,已构成违约,被告不到庭应诉,减半收取40元,   2006年10月24日,挂靠时间至该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废时止;乙方必须按时缴纳国家规定的养路费、委托代理人罗成,1962年11月13日,有《车辆挂靠合同》、(2009)渝北法民初字第2363号网站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司法律师页法动态法律图书网上书店法律人才在线数据库法律书摘裁判文书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网导航电子杂志法律学人地方频道公众微信WAP版(2009)渝北法民初字第2363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09-4-1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渝北法民初字第2363号原告重庆市宏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51-1-1)。

  如一方违合同,

据此,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缴纳费用至2

0

08年10月,乙方将其购买的车挂靠甲方经营(车牌号为渝B),   原、

住所地,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由原告代被告缴纳各种税费、

双方签订《车辆挂靠合同》,

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如

您认为内容涉

及个人或企业,原、请将网址发邮件至:本站导航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车辆挂靠合同》的约定。

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原告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将其购买的车挂靠原告经营,

被告赖兆平(号(略)),

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采信。被告不按约义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族,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认定以上事实,未再向原告缴纳用,法规的止规定,案件受

理费

80元,

  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辩证的法律后果。裁判文书单位:网站动态原告诉称:   按质分类刑事裁判文书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按单位分类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按地域分类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深圳市主页|关于我们|本站地图|广告服务|诚招代理|产品服务|在线数据库|联系方式Copyright©1999-2017杭州法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牌坊代办执照 足以认定。如不服本判决,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被告经本院票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解除原告重庆市宏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兆平于2006年10月24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要求修改或删除的,判决如下:以原告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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